当前位置: 首页 >法治建设

租赁到期房客不腾房 房主诉至法庭

为了改善父母的居住环境,白某为父母租了一套房子。然而,在房屋租赁期间,张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的儿子儿媳继承了房产,儿媳刘某想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导致合同没有重新签订。随后,张某夫妻委托律师向白某及其父母发送律师函,函告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通知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房屋,可白某及其父母依然不肯腾房。于是,张某夫妻一纸诉状将白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白某,家住双台子区,为了改善年迈父母的居住条件,白某于2016年10月9日在自家附近租下一处房屋,与房主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房租每年4500元,如承租方不想继续租用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人,租期由承租方自定,双方并约定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房租,作为完善取暖设备、安装坐便和改下水的资金,其他超出费用由承租人自负。2017年12月24日,张某某因病去世,房屋由儿子张某继承。2018年初,张某与妻子刘某办理了共同共有的房屋产权证。2018年11月,刘某找到白某想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未重新签订合同。2018年12月3日,张某夫妻委托律师向白某及其父母发送律师函,函告通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通知自收到函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房屋,并将屋内个人物品迁出。收到函告后,白某及其父母均未在三十日内腾退房屋。在万般无奈之际,张某夫妻于2019年3月15日,一纸诉状将白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三被告形成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8日解除;判令三被告立即腾退涉案房屋,将屋内物品搬走,恢复房屋原状;判令三被告支付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用,暂计850.00元;本案涉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白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原告张某、刘某系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该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期限,系不定期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原、被告间未重新达成协议后,原告履行了通知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被告白某于2018年12月8日收到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限30日内腾退房屋的通知,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7日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间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告继续居住无法律上的依据,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3月8日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每天12.33元计算占用房屋的费用,庭审中要求被告支付费用到实际迁出之日,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张某、刘某与被告白某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某小区15#103);被告白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从涉案房屋内腾退;被告白某从2019年1月8日起按每天12.33元向原告张某、刘某支付占用涉案房屋的费用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白某负担。(马建刚   范铁宝)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男子获刑5年
下一篇: 渤海派出所防范经济犯罪进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