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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欠条时用“绰号” 换了“马甲”也得还钱!

为某小区做绿化工程,徐达庄(化名)欠下工人11万元劳务费,还特意给工头李某打了欠条。可等李某要账时傻眼了,因为欠条签下的名字是徐达庄的绰号“徐大壮”。徐某也以此赖账说不是自己打的欠条。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通过证据链条,可证明徐达庄绰号为“大壮”,李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徐达庄以徐大壮的名义为李某出具欠条,拖欠其劳务费的事实存在,徐达庄应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三年前,我市一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一处住宅小区的绿化工程发包给徐达庄,徐达庄又雇佣了李某的工程队出劳务。辛苦了几个月后,李某始终没有收到一分劳务费,于是他找到徐达庄讨说法。徐达庄一直以发包方没有结账为由,拖着不肯结账。当时考虑到还有些工程没有收尾,徐达庄一直安慰李某说,工程不差钱,只要李某做的好,账过一两个月就能结。为了安抚李某的情绪,他还给李某出具了欠条,上面写明欠下李某劳务款11万元,同时将后续的劳务款2万元提前支付给他。李某见徐达庄很有诚意,便放下心来。

哪料,工程结束了一年多,李某这笔钱也没要回来。他后又找到徐达庄要说法,结果徐达庄竟打赖不承认欠条是他写的,因为落款名字是“徐大壮”,并不是他的名字徐达庄。李某拿过欠条仔细一看,可不是!这下,李某气够呛,他认为自己和同伴辛苦钱不能这样打了水漂,无奈之下,他将徐达庄和发包方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这起案件,通过李某提供的证据以及依法调取的公安机关的卷综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徐达庄绰号是“大壮”。李某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徐达庄以徐大壮的名义为李某出具欠条,拖欠李某劳务费的事实存在,其应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


徐达庄辩称徐大壮与其不是同一人,欠条也不是他所书写,他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但他却拒绝做指纹和笔迹的司法鉴定,放弃了提供反驳证据的权利,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发包方与李某之间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承担支付劳务费的法律责任。遂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徐达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李某劳务费11万元。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盘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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