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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嫌疑人被拘留,查获30余箱烟花爆竹!

春节将至

人们常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迎接新年

烘托节日氛围

但是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爆炸物品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大洼公安分局按照省公安厅统一安排,全面部署开展第四次清缴非法违规烟花爆竹统一行动。

大洼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田庄台派出所和二界沟派出所,成功破获两起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案,查获烟花爆竹30余箱,行政拘留违法嫌疑人2人。

经询问,两名违法嫌疑人如实交代了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经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据办案民警介绍,因其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及消防设备的情况下存储大量烟花爆竹,一旦发生爆炸,必将严重危及周边居民生命安全,后果不堪设想。

民警向两名违法嫌疑人说明了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的利害关系后,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目前,两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查获的烟花爆竹也被相关部门查扣。

法律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3、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来源:大洼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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