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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惯偷坐火车来盘锦入室盗窃 偷物又偷钱获刑一年四个月

惯偷杨某,从沈阳乘坐火车来到盘锦后,既偷物又偷钱。最终,杨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

男子杨某,出生于吉林四平,是一名惯偷。1988年出生的他,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入狱服刑,刑期累计为八年,直到2020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21年12月6日上午,无所事事的杨某,乘坐火车从沈阳来到盘锦,当晚在某小旅店入住。次日一大早,杨某乘坐出租车来到盘山县某小区,确定402室家中无人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随后,杨某从南卧室偷走一个金坠,翻找北卧室抽屉、鞋柜上背包、沙发上衣服,共偷走现金7500余元。当日下午,杨某乘坐火车回吉林老家,而后将金坠销赃,获赃款500元。

同年12月13日晚,办案民警将杨某抓获归案。次日,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未缴纳);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八千元。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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