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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夫妻借款九万七迟迟不还 一纸诉状要回借款和利息

刘某夫妻,先后多次向亲属王某某借款总计9.7万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某只好将刘某夫妻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处刘某夫妻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本金50000元的利息。

刘某与妻子王某,家住盘山县农村,均为农民。2019年11月9日,刘某夫妻向亲属王某某借款50000元,出具借款5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5分。此后,刘某夫妻又向王某某多次借款,并于2021年2月1日向王某某出具借款47000元的欠条一张,但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上述借款97000元,经王某某多次索要均未果,只好将刘某夫妻诉至法院。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王某在原告处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二被告应按约定足额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基于被告违约的事实,要求被告刘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案涉借款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双方针对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利息,经换算高于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按照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47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就该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97000元及本金50000元的利息;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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