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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不防疫 骗了100余万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女子高某不但不为疫情防控做贡献,反而以手中有口罩和额温枪为由,对急需防疫物资的人们进行诈骗。让高某没想到的是,她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后,口罩成了抢手货。囊中羞涩的高某,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声称手里有口罩和额温枪,而后发布出售信息。2020年2月11日,巧舌如簧的高某,以手中有大量口罩可以出售为由,骗取姚某人民币88万元;同年2月19日,高某声称手中有额温枪可以出售,骗取缪某人民币6.1万元;同年2月22日,高某再次声称手中有额温枪出售,骗取肖某人民币7.5万元。在短短11天时间内,高某骗取三名被害人总计101.6万元。2020年3月7日,高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销售口罩及额温枪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疫情期间,以销售防疫物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可从重处罚。2020年9月27日,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88万元、被害人缪某人民币6.1万元、被害人肖某人民币7.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基本相一致,并有原判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期间,上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支持其上诉理由及请求的证据,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盘锦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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