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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改排水结构 盘锦中院判决限期恢复

业主吴某,擅自改变所居住楼房露台排水结构,结果被邻居赵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露台排水结构恢复原状。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均家住兴隆台区某小区,都是该小区三期业主,且为邻居。原、被告所住楼层,是该栋楼的顶层5,其房屋东西两边大露台是该栋楼所有业主的共用露台,但必须通过原、被告的家门才能进入。被告赵某擅自改变露台排水结构,并将公共部分的靠近被告房屋一侧的排水渠抬高,形成高度差,致原告处排水量增加。20201010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吴某下达《装修整改通知书》,违章内容为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平台,封闭消防安全通道,影响小区统一规划。本案在审理中,法院曾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表示要求被告恢复交工后入住前露台的状态,外晒台防水层与排水口水平高度一致,排水口低点与防水层表面一致。被告吴某则坚持原告的损失与其行为无关,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于是,赵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及其所在的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某将其与原告相邻的外晒台地面共用雨水排水通道恢复原状,消除排水妨碍;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将某小区三期某栋2单元502室五楼露台,擅自改变排水结构,将靠近其一侧的排水通道抬高,势必会增加原告处的排水量,故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影响并要求恢复原状,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是该栋楼房的顶层住户,且露台需经被告的家门才能得以公共使用,现该房屋已与开发商完成交房手续,故该露台自被告吴某使用后,管理义务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原告就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由法院分别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两家鉴定机构均出具相关函件,以无法明确鉴定出因果关系为由,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予以退案处理。在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其主张被告吴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某小区三期某栋楼2单元502室五楼露台排水结构恢复原状;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信息来源:盘锦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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