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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完后房主拒付余款 一纸诉状讨回一万余元

房屋装修完后,房主李某竟拒付余款10789元。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某装修公司经营者许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许某支付装修款10789元。

几年前,男子李某在兴隆台区买了一处房屋,简单装修后入住。2021年4月,李某决定将自家房屋进行改造,便找到某装修公司经营者许某,委托其对房屋进行装修。经过双方协商,由许某提供材料及人工,装修款为48289元。当月,许某带领装修人员进场施工,同年7月施工完毕后,李某陆续给付装修款35000元。而后,在许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李某于2021年12月23日又给付2500元,余款10789元一直未给付。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许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给付装修款1078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案涉房屋由原告负责装修,被告亦已支付部分装修款,故双方构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完成全部装修,被告即应足额向原告支付装修款。对于被告尚欠的装修款数额,虽被告辩称双方协商最终确定尚欠装修款为5000元,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扣除被告于2021年12月23日支付的2500元,被告尚欠装修款10789元。对于被告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因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许某支付装修款1078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70元。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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