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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女孩以处对象为名行骗 骗四万余元获刑三年三个月

赵某使用母亲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然后冒充女孩以处对象为名进行行骗,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骗走40502.66元。最终,赵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几年前,出生于抚顺的赵某来到沈阳打工,暂住在铁西区。2020年8月的一天,手头紧巴的赵某,使用母亲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然后冒充女孩以处对象为名,与男孩赵某微信聊天,并逐步确立恋爱关系。随后,赵某编造“父亲缺少手术费”“没钱买手机”“姑姑去世没钱安葬”等虚假理由,多次诱骗宋某为其转账。在短短四个月时间内,宋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共计40502.66元。2022年2月20日,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拘,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宋某经济损失40502.66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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