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公告

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违反“三个规定”和廉洁纪律、降格处理

主要事实:李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2020年6月,李某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原大洼公安局工作人员代某某请托,在收到案件当事人李某某送来的赔偿1000元以及和解书后,未按照正常程序将涉案车辆放行。事后,李某收受李某某人民币1.3万元。

处理结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李某主动到大洼分局纪检监察室交待问题。2021年4月8日,大洼分局党委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李某诫勉谈话。


案例二:马某某违反“三个规定”、徇私枉法、有罪不究

主要事实:马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民警(已被开除公职)。2011年2月,马某某(时任大洼县公安局刑侦中队长)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受李某请托,利用工作便利,使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期间,马某某收受李某代为案件当事人转交的人民币2万元。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16日马某某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21年4月13日,盘锦市公安局党委适用“被查从严”政策,给予马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例三:王某某违反“三个规定”、徇私枉法、有案不立

主要事实:王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兴隆台大队中队长。2019年11月,王某某受他人请托,干预本单位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办理,致使这起案件被撤销处理,期间收取当事人杨某某人民币2.9万元。2021年2月17日,王某某在查处张某某酒驾案件中,两次向当事人索要办事费用13万元未果。2021年3月,王某某向组织主动交代了自己在2019年11月的违纪事实,但隐瞒了在查处张某某酒驾案件中向当事人索贿的违纪事实。

处理结果:2021年4月30日,盘锦市公安局党委适用“被查从严”政策,给予王某某留党察看、行政降级处分。


案例四:赵某某徇私枉法、有罪不究

主要事实:赵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2018年5月,赵某某(时任兴隆台分局惠宾派出所民警)在办理“王某某盗窃案”过程中,多次接受中间人王某某宴请,利用工作便利,使王某某未受到刑事追究。2018年6月,赵某某非法收受王某某丈夫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处理结果:2021年3月19日,兴隆台区纪委适用“被查从严”政策,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目前,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赵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的相关问题移送起诉。


案例五:左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

主要事实:左某某系盘锦市公安局城郊分局指挥中心民警。2021年3月,左某某主动向城郊分局党组供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家人以他的名义入股抚顺市世明石化有限公司,其名下有出缴资金900万元、持有30%股份。现已将名下所有股份转移至其他人名下。

处理结果:2021年4月12日,盘锦市公安局城郊分局党组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左某某记过处分。


案例六:陈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

主要事实:陈某某系盘锦市强制隔离戒毒三级警长。2017年1月,陈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了盘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股东。2017年2月,盘锦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会要求所有企业全部收回。2018年1月,陈某某没有按照盘锦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党委的要求停止经商行为,继续以盘锦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辽河油田某某采油厂签订了清理井场的项目合同,直至2019年12,陈某某将该项目合同全部履行。

处理结果:2021年4月,盘锦市司法局党组适用“被查从严”政策,给予陈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处分期为六个月。


案例七:李某某违反回避制度

主要事实:李某某系盘锦中院民庭审判员。其子在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在其承办的两起案件中,一方诉讼代理人均为其儿子所在律所律师,存在利害关系。李某某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规定。

处理结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李某某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2021年4月8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李某某警示谈话,并责令其书面检讨。


案例八:杨某违反“三个规定”、严重失职

主要事实:杨某系盘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员。其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时,未能及时恢复立案、查封被执行人账户,导致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在案件承办期间,其没有按规定上报案件双方当事人请托的本院干警过问案件情况,违反了“三个规定”要求。

处理结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杨某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2021年4月9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党组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杨某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案例九:邵某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当事人好处费

主要事实:邵某某系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其在2012年执行案件过程中收受申请执行人以办案费用名义给其的2000元钱,在2019年邵某某工作调离执行局后,将钱退给申请执行人儿子。邵某某收取申请人钱款,违反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

处理结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邵某某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2021年5月14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党组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邵某某诫勉谈话。


案例十:聂某、宋某某违反“三个规定”

主要事实:聂某,原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宋某某,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员额检察官。2020年1月,聂某向宋某某过问由宋某某办理的刘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关情况。两人均未按规定将该情况记录在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内,两人行为违反了中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

处理结果: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两人均主动向组织交待问题。2021年4月28日,盘锦市人民检察院院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聂某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调离原工作岗位。2021年4月9日,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宋某某适用“自查从宽”政策,给予其提醒谈话处理。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盘锦市政法系统“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及典型案(事)例
下一篇: 盘锦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