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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法院 一审宣判一起涉滩涂养殖刑事案

5月24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艳非法经营罪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艳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大洼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经大洼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某艳在明知海域使用权证已到期的情况下, 将40亩海参池以8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经审计,孙某艳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6万余元。2019年5月15日,经法院调解,李某某与孙某艳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海参池出让合同,孙某艳给付李某某海参池出让金50万元。

大洼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转让海域使用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到被告人孙某艳到案后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出让金,自愿积极退还使用海域,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认罪认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艳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贾彦伟 谭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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