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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少计收入少缴税款偷税受惩处

      2016年3月,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专项检查中查处了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少缴税款偷税案。
    该纳税人成立于2013年12月,营改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体育专业开发、文体交流、广告制作、发布体育用品等。国税管辖税种:增值税(广告收入)。经过认真细致检查核实、外调取证及与国地税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发现该纳税人2014年及2015年均存在取得广告费收入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少缴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第一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纳税人2014年应补缴增值税28,301.89元,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650,943.4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679,245.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定性偷税,除补缴税款679,245.29元外,另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339,622.65元。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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