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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公司少缴税款偷税受惩处

        2016年7月,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查处了某商业公司少缴税款偷税案。
        该商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主要经营销售计算机硬件、办公耗材、文化用品、二类以下机电产品、钻采配件、化工产品、润滑油;办公设备维修;建筑安装工程。
        经盘点库存发现,该企业存在销售货物不计收入、不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商业企业应补缴增值税为11,034.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违法事实定性偷税,除补缴税款11,034.35元外,另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034.35元。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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