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诈“工具人”和一分钱酬金
- 发布日期: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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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心智还不够成熟,对网络信息真实性辨别能力较差,在利益的引诱下,常抱侥幸心理,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这起案件中,17岁的年轻人帮诈骗分子骗走4万余元,仅获1分钱的“报酬”,却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办案人:孟利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少年法庭)负责人
17岁的谷某在短视频平台获知“手机口”诈骗方式,诈骗分子承诺谷某,协助其打电话,每小时给谷某180元,但需要两部手机同时操作。谷某按照诈骗分子指示,将两部手机同时设置为免提状态,其中一部手机通过“QQ”等网络软件与诈骗分子连接,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让诈骗分子与受骗对象直接沟通。
之后的一天,谷某接到诈骗分子的指令,要求其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随后,诈骗分子成功骗取了郭某4万余元。但让谷某意想不到的是,诈骗分子仅通过支付宝向谷某发了0.01元口令红包作为报酬。
当被害人郭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通话的实名制电话号码将谷某抓获。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被告人谷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获取利益提供帮助,致使他人受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考虑到谷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谷某提到的这种“赚钱”方式被称为“手机口”诈骗,诈骗分子声称只需要拨打电话即可获得高额利润,以“日结佣金”“轻松赚钱”的虚假宣传活跃在短视频平台,吸引大量年轻人参与。“手机口”诈骗掩饰了犯罪分子来电的真实归属地,更加具备隐匿性,让被害人放松警惕。
在此提醒未成年人,出租、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手机,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都是犯罪行为,要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杜绝不劳而获的不良思想,切勿心存侥幸,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