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判决实现老人的“嘱”托
- 发布日期: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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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刚性的,但在法律之下尽显人性,在一件件分家产、争遗产的案件中,我们努力让更多人明白,孝是家和之源。近日,欢喜岭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叔侄反目成仇,法院按照老人的遗嘱判决,侄子未分配到财产。
办案人:梁智慧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欢喜岭人民法庭负责人
被告王刚(化名)与原告王爽(化名)是叔侄关系。王爽的父亲去世很早,母亲带着幼小的王爽回到了老家,自此与王家联系甚少,王爽的爷爷奶奶时常惦念孩子,每年定期给王爽打款,直至王爽成年才停止。
两位老人年事已高,日常生活均由王刚及妻子李某照看,后期两位老人住进了养老院,直至2019年、2021年分别去世。老人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王爽和王刚产生分歧,双方多次沟通无效,最终,王爽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近80万元的财产。
“两位老人体弱多病,一直用药,除了医保报销,还有很多额外的花销,这么多年都是我的妻子李某细心照料着,王爽之前年纪小,可也从来没看望过爷爷奶奶,两位老人住进养老院后,更是一次没去过,来过几次都是奔着钱来的,再有老人是留有遗嘱的,应该尊重老人遗嘱的意见。”被告王刚苦着脸对我说道。
“遗嘱不生效,有两套房产,王刚霸占了老人的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王爽聘请的律师向法院陈述。
又是一本“亲情账”,本着修复家庭关系的原则,我多次联系双方进行矛盾纠纷化解,但双方诉求的差距很大,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我又调取了相应的银行凭证等证据。在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本着妥善处理家事纠纷的原则,我多次提出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仍然不能让王爽满意。
法庭反复推敲遗嘱的书面意见,又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两位老人生前的生活状态,找到当时书写遗嘱时的见证人,认为该份遗嘱稍有瑕疵,但对于“夫妻合立”的遗嘱,即遗嘱正文内容由夫妻一方书写,另一方仅签名确认而形成的,如有证据证明上述遗嘱的内容均为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参照自书遗嘱处理。
本案经对遗嘱内容的审查,该份遗嘱内容体现了两名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事务的处分行为,具有遗嘱的法律性质,遗嘱中对遗产范围描述不准确、遗嘱中包含遗赠等内容不影响遗嘱的认定,遗嘱中具备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等形式要件。同时,经法庭对3位现场见证人进行询问,能够清晰地反映当时立遗嘱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内容真实,因此,该份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庭认定为有效遗嘱,遗嘱纠纷应尊重死者的遗愿,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该份遗嘱并未给王爽分配遗产。
因此,在矛盾纠纷化解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依法进行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爽的诉讼请求。王爽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积极化解,仍然无果,最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裁判意见。
被告王刚拿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锦旗找到我,真心感谢法庭为他解决了一件多年的“揪心事”。“我并非要跟侄儿争遗产,回头我要拿一部分财产给他,但我要让他上一堂‘法律课’,让他明白一个道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王刚这样对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