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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 | 刑事惩戒+生态修复 大洼检察力护生态绿

近年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来谋划推进,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守护生态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在一起涉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中,大洼区人民检察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一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以检察之力保障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还绿于民,还景于城。

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丁某某受人委托处理工业废水,丁某某在明知倾倒的是工业废水且私自倾倒危险废物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后6次将油罐车内的危废向居民生活下水井内倾倒约120吨危废,获利4500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坚持实地走访污染物排放地和实际污染区十余次,全程跟进评估鉴定机构的采样工作,经检测,现场残留液体具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经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数量达三吨以上,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对丁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诉·判”并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如何积极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成为检察官思考的重点。为获得更全面的修复方案,公益诉讼检察官通过电话交流、实地访谈及邀请专家会谈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3次。

最终,鉴定评估机构作出鉴定评估结论,确定了修复方案及费用,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达到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双赢的效果。

下一步,大洼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发挥“刑事+公益”办案合力,坚持刑事处罚与损害赔偿并重,积极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氛围。

信息来源: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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