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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中院推行“执行 救助保险”机制解民忧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群众“急愁难盼”问题放在心上,以群众所盼作为风向标,推行“执行+救助保险”机制,以善作善成的“答卷”推动执行工作。

执行救助解民忧

在工作上服务群众,当好“知心人”。

2016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被执行人白某的指示下进行工作,由于施工现场没有设置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李某某从3米高处摔下,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通过手术治疗以及愈合后固定物取出术,共花费医疗费52269.57元,均由李某某自己垫付。经法院审理判决后,李某某多次向白某索要赔偿,白某的答复始终为无钱可赔。法院未查到白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们调查核实,李某某符合执行救助条件,决定批准发放执行救助金6万元。”盘锦中院执行局负责人刘洪亭告诉记者。

刘洪亭介绍:“执行救助保险,法院为投保人,执行救助对象为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总保费限额内按照不低于1.3倍的比例放大保险赔偿额度,并按照约定对申请救助的案件当事人给付全部或部分执行救助金。”

主动作为暖民心

在感情上靠近群众,当好“暖心人”。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重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伤情为重伤二级。由于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服刑,致使其附带民事判决未完全执行到位。

交通事故发生前,张某某与其丈夫共同经营水果摊,而今张某某生活不能自理,其丈夫每天需照顾张某某的日常生活,水果摊无法经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了解到张某某的情况,承办法官主动介入,帮助张某某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向盘锦中院申请启动“执行+救助保险”机制。

日前,张某某一次性拿到执行救助资金10万元,两口子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内修外联谋实事

为群众办实事更进一步,当好“贴心人”。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中,生活极度贫困、无固定收入的特定主体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显得尤为困难,并且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矛盾极易激化。

“盘锦中院在政府的支持下,由财政拨出专款,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执行救助保险机制,实施期间通过不断完善救助案件审核、报险、审批、理赔等流程,推进了执行救助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建设,推动了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有效缓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燃眉之急,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盘锦中院副院长张永会表示。

下一步,盘锦中院将拓宽救助对象范围,增加救助额度,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来源:辽宁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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