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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乱停放,有“法”治了!《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5月1日起,《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市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停放的专门法规,旨在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停车管理解民之忧、化城之堵。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每年都在快速增长。3.6万个停车位缺口,立法势在必行。来自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市主城区共有42个停车场,114737个停车位,路内公共停车泊位4579个,停车位缺口约3.6万个。因此所致的停车难、停车乱的热点问题不仅困扰着市民生活,也影响着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而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停车管理方面较为宽泛。

快速发展的盘锦必须通过一部符合城市发展和市民实际需求的地方性专门法规,切实解决眼前热点,在便民利民的同时,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构建“配建科学、停车规范、收费合理、违停受罚”的停车体系,为停车监管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市公安局首先对已完成相关条例立法的北京、沈阳、大连等近30个城市进行了调研,组织交管支队、法制支队等相关警种会同辽河交警在全域开展实地考察。经过交流、征求意见、起草、论证、协调、修改等诸多环节,最终形成《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今年1月11日,《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经盘锦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3月31日又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定于5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主要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阅了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借鉴了其它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

《盘锦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共六章三十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全市停车设施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停车设施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要求和禁止性规定,细化了机动车停车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和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刘伟,为大家划出与商企、群众息息相关的五大重点——

1.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公共停车设施据为专用。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遵守按线、入位、顺向和限时的要求;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及没有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设施内长时间停放机动车、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固定或可移动障碍物、设置地桩和地锁等附属设施、停放车辆用于出售货物或仓储物品等用途,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公共停车设施内停放,其中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经认定为报废和无主等情况的机动车视为废弃;

4.配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放需求的居民住宅区,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5.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来源:辽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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