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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欲驱使 居间人“吞”下货款利益不当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田某本是一桩买卖的居间人,但成全一桩生意后他又不甘心两手空空,便提前“吞”下了货款,以至于三方皆闹得不欢而散。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解释说,田某作为居间人,没有取得货款的依据,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两年前4月的一天,经营鱼虾饵料生意的田某找到了同行赵某,称有一家虾苗孵化场想要购买一批一万多元的货,但是田某没有那么大的库存,便想把买卖介绍给赵某。赵某听后喜出望外,便拜托田某一定帮忙促成此事。随后,田某开始与买家某孵化场负责人沟通,促成了这桩生意。赵某闻得此事很高兴,但当他将虾饵料送至孵化场准备结算时,却被告知田某早已经将饵料款结算完带走了,一共是一万余元。

赵某赶忙找到田某询问此事,田某认为自己作为居间人,赵某应该主动提出给点提成,哪料直肠子的赵某一直没提此事,他又没好意思明说,便将货款结了,合计跟赵某商量下分成。但赵某以为田某跟买家比较熟悉,如果有提成双方应该私下谈好,自己卖的虾饵料价钱本来就不高,因为是田某介绍的, 他还给打了折,如果再分给田某提成,那他就白忙活一场。于是双方各执己见,始终没有协商好。赵某便要求田某出具一张欠条,在2019年年初时,田某为其出具了一张写明欠其一万余元的欠据一张。但田某一直拒绝兑现欠据,无奈之下,赵某将田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赵某是卖货之人,赵某应取得货款,田某作为居间人,没有取得货款的依据,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遂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田某返还赵某货款一万余元。(柳奕汀  王叶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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