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综合治理

主犯被告人王某明因犯7项罪名获刑二十年

9月26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明等1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朱某华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被告人王某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未遂)罪、污染环境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1年以来,王某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以朱某华等7人为骨干成员,以隋某朋等3人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王某明以经营盘锦市兴隆台区金明鑫担保有限公司、大洼区丰盈小额贷款公司及大洼区于楼街道原辽河油田第二医院院内、大洼区东风镇马家村非法经营的炼油厂为依托,以向外高利放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以此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以王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以朱某华为首,以朱某宇等4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大洼区等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朱某华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在催收物业费过程中,采取打砸卷帘门、商网外喷漆等暴力手段催讨物业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以王某明为组织、领导者,以朱某华等10人为组织成员的集团,人数较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结构稳定,形成了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非法炼油厂为依托,对外高利放贷,违法进行炼油加工;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活动;以朱某华为首的朱某宇等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通过实施聚众斗殴犯罪、非法追讨物业费的违法行为,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及恶势力团伙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经济、生活秩序。

9月26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被告人王某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奸(未遂)罪、污染环境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余3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刑罚;追缴该组织的违法所得及犯罪收益,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我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成效
下一篇: 居民家中跑水 网格员帮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