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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索债打人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王某酒后步行至双台子区晟华苑小区时,遇到好友付某,便问其何时还钱。然而,付某不但不还钱,还与他发生激烈争吵。随后,王某挥起拳头将付某左眼打伤。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男子王某,出生于1968年,家住双台子区。2013年7月27日,王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警方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12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多年前,经他人介绍,王某与付某相识,俩人因为脾气秉性和兴趣爱好相同,经常聚在一起,相处得如同亲兄弟。2018年秋季的一天,付某找到王某,向其讲述了自己资金短缺的苦处。王某听后,当场答应借给付某一笔钱,并约定次日将钱交给付某。2019年1月5日下午2时许,醉醺醺的王某,步行至双台子区晟华苑小区时,遇见付某,便问他何时还钱。然而,付某不但不还钱,还与王某发生激烈争吵。随后,王某挥起拳头朝付某脸部砸去,打在付某的左眼上。2月19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经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具有前科,且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接到传唤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经查,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鉴定部门对被害人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后,依法传唤被告人,被告人接受调查,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辩护人的观点,不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马建刚  范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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