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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肇事 被判危险驾驶罪

男子郑某,酒后驾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及乘车人张某、李某、李某某受伤,花掉医疗费近3万元。最终,郑某因为醉驾,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付,自己除了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外,还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6000元。

郑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司机。2013年12月30日,郑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8月16日晚,郑某与几位好友相聚在某饭店,边喝酒边聊天,直至次日凌晨时分结束。2时35分许,郑某酒后驾车行至双东岗附近时,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及乘车人张某、李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李某住院治疗14天,花掉医疗费6421.28元;伤者张某住院治疗14天,花掉医疗费13499.6元;伤者王某住院治疗12天,花掉医疗费9218.26元;伤者李某某伤势轻微,没有住院治疗。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58mg/100ml。经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台子大队认定,郑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同年11月1日,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肇事车辆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郑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赔偿的请求,经查,肇事车辆现虽登记在郑某某名下,但在案发前,此车已由被告人郑某购买,双方签订了买卖车辆协议,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由被告人郑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故对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按照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分别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为4951.0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为7268.8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应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为5460.03元。被告人郑某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前科,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未缴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951.09元,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7268.88元,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5460.03元;被告人郑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4648.1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9408.7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6482.23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王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马建刚 范铁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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