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关于对破坏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和湿地生态环境等 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打击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18-09-13
- 浏览次数:352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盘锦市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和湿地生态环境,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辽宁督导动员大会提出的“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腐必反、有伞必打、有乱必治”要求,以及中央环保督察和辽宁省环保督察的一系列要求,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将对破坏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及湿地生态环境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打击,作为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同时,对所有合法行为依法予以重点保护,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盘锦市所辖的所有近海海域及所有湿地资源。
重点打击以下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规违法围填海、侵占岸线、破坏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及湿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超过审批的面积进行经济活动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擅自倒卖未经批准的湿地和近海资源,牟取非法利益行为;
(四)在近海海域或湿地资源富集领域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在专项打击期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不当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在网上恶意炒作、在群众中造谣生事等行为;
(六)审批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在查处违规违法案件过程中充当“保护伞”、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等行为。
二、处理方式
上述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执法机关将根据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不追究其相关责任;主动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一律从轻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罚;阻挠调查、抗拒执法、隐匿销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三、举报奖励
鼓励广大干部群众检举揭发破坏近海生态环境及湿地生态环境的所有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权钱交易、纵容犯罪、失职渎职等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盘锦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相关规定最高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最低给予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并实施最严格的保密和保护措施。
四、举报电话
市纪委监委:0427-12388(8:30-17:30)
市扫黑办:0427-2839031(24小时值班)
市公安局:0427-2682110(24小时值班)
市海洋与渔业局:0427-2824088(24小时值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锦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7日